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苏州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uZhou Security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ZS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苏州市从事保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推进保安服务业改革,探讨发展保安服务业的对策;为全市保安服务业提供指导与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行为;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公安局、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于苏州市人民路通关坊28-40号4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安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调查研究,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推进保安服务业改革,探讨发展保安服务业的对策;
(三)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规范标准,提出立法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认证工作,指导保安服务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四)开展保安服务管理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保安教育培训工作;
(五)协调会员间的联系协作,组织协调保安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运用,组织开展保安技术、产品展览展销活动;
(六)组织协调全市保安装备的生产、供应、管理工作,规范着装行为;
(七)开展同外省市保安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保安劳务输出;
(八)组织开展保安理论与技术研讨、推广保安服务经验、信息咨询服务、评比表彰、业务竞赛等活动;
(九)编印会刊,建设和管理本会网站;
(十)指导地方保安协会工作;
(十一)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或行政负责人为协会的顾问、名誉会长或专业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一年不交纳会费并不说明情况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协会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奖励和表彰;
(十一)决定聘请本协会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人。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确认;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应当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清算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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